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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

(2015年8月30日)
发布时间:2015-09-11   来源:成都日报

为深入贯彻从严管党治吏要求,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用全过程,着力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常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贯彻落实《条例》“一个意见、五个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条例》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选人用人思想,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培训的必学内容、新任职领导干部谈话的必谈内容、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准确把握党管干部原则、好干部标准和从严管理要求,准确把握“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的改革方向,用《条例》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鲜明选人用人导向

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把省委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的用人导向和“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的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对那些政治上不过硬、廉洁上不过关、履职上不敢担当、作风上我行我素或热衷结“圈子”、找“靠山”、搞“勾兑”的干部坚决“放下”。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发扬民主有机统一,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始终掌握干部工作的领导权,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管人头,切实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动议时党委(党组)要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民主推荐时要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会议;考察对象要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建议人选;讨论决定时党委(党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经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任职前要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任职谈话。

三、全面厘清职责权限,落实干部选任责任

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权力行使主体,规范权力行使方式,科学界定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做到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选人用人的把关责任,从动议到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从标准把握到人选确定等各个方面,以及依法依规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坚持正确导向,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把干部选准用好。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作用,实事求是地看待干部,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举荐好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全方位考察识别干部,为党委(党组)当好参谋助手;要严格落实好各项程序规定,坚持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选敢于说不,对各种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当好党的干部制度和用人原则的“守门员”。

四、严格选任工作程序,做细做实选任环节

要以《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以及省委贯彻落实《条例》“一个意见、五个办法”为总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定。要把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各环节的规范要求执行到位,该由上级决定的事项不能擅自做主,该报告的不能搞例外,该按规矩办的绝不能随意变通。在动议环节,要规范举荐人选程序,动议人选原则上从优秀干部人才库中产生,坚持重要岗位、重点人头动议前与纪检监察机关提前沟通,对近年信访举报情况提前排查,对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提前审查,对存疑档案提前审核,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管理和定期综合研判结果,强化分析比选,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在民主推荐环节,既坚持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更准确把握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的功能定位。在考察环节,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了解干部,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不能搞简单的“印证式”考察。在讨论决定环节,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票决的要票决,该回避的要回避。在任职环节,要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和任职试用等制度,走好干部正式履职前的“最后一公里”。推行“一评议、两公示、两核查”制度,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把关,切实防止带病提拔,对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得上会研究;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重用;对干部档案的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反映尚未查清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肃选任工作纪律

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办事,严格执行班子没有空缺职数的不动议、档案审核和个人报告事项核查不过关的不研究、规定程序没走完的不审议。要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各方举荐情况、酝酿过程中相关领导意见、讨论决定时每位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特别是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定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等五种情况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全方位监督,坚决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要从严执纪,斗硬落实“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坚决纠正、坚决斗争,特别是对违背“十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的,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问责和曝光力度。要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倒查机制,既倒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又倒查用人主体责任;既纠正违规作出的用人决定,又追究各选任环节的责任人。要以最讲认真的态度持续推进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裸官”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意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结合实际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进行细化完善,规范并固化操作程序和流程,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择优功能。要系统总结、综合运用递进培养、功能结构模型管理、综合分析研判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原则之治向规则之治深化。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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