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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的26条“高压线”碰不得

发布时间:2019-01-17   来源:学习小组

最近,“政治纪律”在领导干部当中成为热词,在部署2019年反腐工作时,习近平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首先就是“严守政治纪律”。

而在不久前秦岭违建别墅整治的新闻专题片中,陕西省和西安市最重要的问题被归咎于“有关领导干部对政治纪律缺乏敬畏”。

“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彻底查处整而未治、阳奉阴违、禁而不绝的问题”。习近平的第六次批示直指问题本质。

习近平曾告诫全体党员,“在政治纪律方面放松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险的”。今天,我们不妨看一下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其中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为我们划定的26条“高压线”。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按:此章共26条)

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新修订增加的内容。习近平曾强调:“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

案例:内蒙古呼伦贝尔原市委书记李世镕,把自己当成凌驾于党纪之上、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嘴上常说:“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那天就已经过时了”。最终因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等被处分)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这是必须牢记的禁令。分别在第45和46条分层次予以规定。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

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上说:“有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被审查,两天啥都招了,没有点骨气和意志。”)

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公开诋毁污蔑英雄模范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新修订后在“中央”之前加上了“党”,强调了党纪性质。党中央在制定大政方针政策时,都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案例: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公开妄议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英语系副主任梁新生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形象)

严禁制作、贩卖、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以及私自携带入出境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这是党内纪律的明确规定,违反者要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案例: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巡视员韩生均,传播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文章,工作时间上网观看不健康视频,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党内秘密集团”是什么?有相对独立宗旨、分工和经常组织活动的小集团。对于这两种违纪行为,《条例》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组织者直接开除党籍)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习近平曾说:“搞拉帮结派这些事,搞收买人心这些事,没有物质手段能做到吗?做不到,那就要去搞歪门邪道找钱。”

案例:随着周永康、令计划、蒋洁敏、李东升等一批“老虎”被打,“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政法帮”等各种派系进入公众视野,其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令人震惊)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按:这是新修订增加的内容。“山头主义”指向一些地方缺乏党内民主,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存在漏洞)

严禁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按:这部分也是新修订增加的内容)

严禁党员搞两面派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这是新增加的内容。习近平提出的“三严三实”,其中就有“做人要实”。

两面人有7个鲜明特征:台上高谈马克思,台下迷信风水师;对人讲纪律,对己搞变通;嘴上勇于担当,心里怯懦避让;对上反“四风”,对下耍威风;会上讲任人唯贤,会下搞用人唯钱;幕前假清廉,幕后真腐败;人前修身齐家,人后全家腐化)

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这一款是新增加内容。

案例:重庆市渝北区委原常委吴德华购买、私存反动杂志,传播政治谣言,加入非法组织,企图自创歪理邪说,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热衷占卜打卦)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按:诬告陷害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要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二是要有“诬告陷害”的客观行为)


严禁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空洞的口号,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这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之一)

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什么是重大事项?对于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解释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案例: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扶贫办主任王德、副主任彭加朝,未召开专题会议、未向上级请示报告,指定脱贫攻坚产业项目种子供应商,导致“正大615杂交玉米种子涉嫌侵权”案件)

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严禁不落实整改要求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新修订增加内容。

案例:中宣部原副部长、网信办原主任鲁炜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

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按: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类违纪行为,主要有五种类型:1、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2、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3、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5、通过串供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不仅禁止“组织”行为,也包括“参加”行为,不过在处分时有所区别)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高校教师留学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怂恿和资助下,在国内成立“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制定反动政治纲领。后受到党纪处分)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严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强调了三种违纪行为: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行为)


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按:该禁令是修订后新增加内容。)

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按:对组织迷信活动的处分最重。

案例:宁夏原副主席白雪山力推吴忠市区北括,为了“搭上母亲河而飞黄腾达”。

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将亲人坟墓迁往都江堰,请风水先生做道场等花费千万元)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按:新修订后加重了处分力度)

严禁叛逃行为,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305万,共获刑15年)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不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新修订后,将原条文主语“党组织”删掉,意味着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干部也纳入问责范围;另外增加了“监督责任”)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新修订增加了“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的表述。

案例:湖南衡阳市委原书记童名谦,是出了名的“老好人”,向来不多事,任何人都不得罪,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

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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