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正式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6日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创新司法举措: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据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已于今年1月正式实施。4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由广东法院发出。
案情显示,家住广州某小区的王先生一家自2018年12月开始不断在房间内听到古怪吼叫,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经了解,原来是邻居李先生制造的噪音。经沟通无果,王先生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采取制造“荒山野鬼”声音等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指出,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但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另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缺点是程序复杂、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
胡静进一步指出,上述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称,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像王先生这样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除了噪声领域,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例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禁止令,禁止某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